原告李远龙诉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3
原告李远龙,贵州省织金县人。

委托代理人林跃文,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三塘镇。

法定代表人谢雄道,镇长。

原告李远龙诉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远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龙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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