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林跃文,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三塘镇。
法定代表人谢雄道,镇长。
原告李远龙诉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远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龙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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