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方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尚军,大方县林业局分管林改工作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满国诉被告大方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满国以被告大方县林业局在其书面答辩中告知了原告需要查询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法及地点为由,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满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满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满国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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