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不服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8-30 17:13
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郝永芳,贵州省黔西县人。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刚,贵州省黔西县人。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郝永贵,贵州省黔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吕敏,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加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先丽雄。

第三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负责人郝萍。

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不服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郝永芳、郝永贵、陈刚及委托代理人吕敏、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先丽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9日,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第三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

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诉称:第三人第五工程处原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五公司,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公司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014年6月19日,原负责人郝永光未经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私自申请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其女儿郝萍,而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查其形式要件,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2015年度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1份、郝永光户口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三个诉讼代表人系通过推举产生。

2、县发[2014]14号文件《中共黔西县委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黔西县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下属各工程处(队)资质审批表一份,证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是原城关建材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4、黔西县建筑工程处企业信息表,证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为集体企业。

5、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信息内容,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6、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公司章程,证明章程明确规定要变更负责人必须由第三人职工大会选举行政主管部门推举产生这一程序,被告变更行为违法。

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第五工程处属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变更第五工程处负责人时,被告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规定审查了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材料,其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集体分支机构,上级单位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

2、黔西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章程》的批复,证明第五工程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3、建筑工程公司1-7处负责人名单,证明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4、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甸中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证明申请变更的行为是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

5、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现负责人信息,证明郝萍是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6、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权限合法有效。

7、关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免职的决定,关于任命郝萍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的决定,关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任职的决定,证明该变更登记有人事任、免职文件。

8、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该申请主体适格。

第三人第五工程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3号证据无异议,对第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认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的产生应通过全体职工大会选举,郝萍没有通过职工大会选举所以不能任命为负责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4、5、6号证据无异议,对第3号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公司章程只是对公司内部的约束,对行政机关不具有约束力。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且符合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能够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第五工程处属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原负责人为郝永光,其上级单位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属第五工程处职工。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以2014(03)号《关于任命郝萍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的决定》免去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的职务,任命郝萍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并提供了以下材料: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负责人信息表;3、授权委托书;4、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免去郝永光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职务的决定;5、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任命郝萍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职务的决定;6、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原营业执照正副本。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的变更登记。2015年4月8日,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以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查其形式要件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营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之规定,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对第五工程处负责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人以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任命郝萍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及公司章程规定,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的主张,由于负责人的任命系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任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被告的审查范畴,如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人认为对郝萍的任命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故对原告郝永建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 五年 七 月 三 日

书记员  易可欣

其余原告名单如下:

燕兴志,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黄立新,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钟兆松,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刘德驹,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杨永安,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彭成林,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江树奎,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张江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何成梅,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许世英,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晏兴菊,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富,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国,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兰,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晏常喜,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陈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谢琳,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樊兴仁,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樊兴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建,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康,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彭荣,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罗永仙,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郝永林,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樊兴邦,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童正富,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罗家华,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彭锡云,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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