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邓书龙,系原告之子。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安顺市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袁蕾。
委托代理人严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淑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沈德淑以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德淑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德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德淑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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