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德淑与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3
原告沈德淑。

委托代理人邓书龙,系原告之子。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安顺市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袁蕾。

委托代理人严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淑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沈德淑以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德淑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德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德淑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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