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清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涛,黔西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袁勇,黔西县卫生监督所工作员。
被执行人幸福社区卫生室5,住所地:黔西县牌庄社区加油站对面。
负责人曾祥贤,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卫医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执行人履行了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