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掌权,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甫。
第三人陈某某,贵州省大方县人。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陈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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