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郭明全,住遵义市。
诉讼代表人曹国强,住遵义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洪。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该市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凡璐。
委托代理人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章明,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胥思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孟群等16人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任章明林权证颁证及行政复议一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下达裁定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明全、曹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勇,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洪、陈光国,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凡璐、令狐兴中,第三人任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胥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孟群等16人诉称:区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位于新蒲新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的地名为“火石坡”的林地应为新中村五星组集体所有,且2009年4月25日区政府向原告所在集体颁发的遵红府林证字0017300202号《林权证》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在第三人未提供《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下,区政府擅自向其颁发了(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该颁证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市政府在证据链条不完整和证据真假未能明确的情况下,仅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林权勘界通知单》和第一、二、三榜公示等材料,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是违法的。且该复议决定在2014年5月16日作出,直至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诉原告排除妨碍诉讼开庭过程中,原告才得知被告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当日原告到市政府领取了复议决定,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未向原告送达属违法。综上所述,被告区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林权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市政府在签署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未予纠正,明显显失公平,程序违法,现提起诉讼,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林权证》以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01、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02、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03、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及红花岗区法院的庭审笔录(含质证),证明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程序不合法,原告并不知悉行政复议决定内容,送达回证并非78个代表人签收,原告16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才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存在,然后到市政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故原告未超过诉讼时效;0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传票,证明原告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20日的庭审过程中;05、五星组集体证和第三人个人林权证,证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不同主体各拥有一个证件。
被告区政府辩称:被告向第三人颁发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号《林权证》是严格按照《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颁发》规定的流程进行的,被告颁证程序合法。原告在2008年3月9日五星组的林改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且在第二、三榜公示时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被告所开展的工作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的,并无任何瑕疵或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1组证据、五星组林改实施方案,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2组证据、到会参加林改方案的签名册复印件,证明:原告参加表决并签字同意林改方案,有原告方父母的签字;第3组证据、数据表,证明争议林地的具体数据;第4组证据、二榜公示表,证明原告对争议集体山二榜公示无异议;第5组证据、三榜公示表,证明原告对争议集体山三榜公示无异议;第6组证据、五星组内表和第三人的内表及林地位置示意图,证明第三人林地四至界限清楚,争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第三人任章明。五星组林权证登记为林地所有权,第三人林权证登记为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其两个林权证权利内容登记不同。
被告市政府辩称:2008年3月18日,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林改实施方案》,同年5月12日,新中村向第三人送达了《林权勘界通知单》,次日,第三人填写了《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在经一榜、二榜、三榜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被告区政府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规定的流程向第三人颁发了《林权证》,区政府向第三人的颁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对该颁证行为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区政府向第三人颁发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01、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0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03、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0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05、行政复议决定书;06、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以上6组证据证明被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送达回证签收时间为2014年7月3日。
第三人任章明述称: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时效利益。2013年8月16日,第三人以原告为被告提起“排除妨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第三人所持《林权证》有异议,于2014年1月13日,以李德琪、郭明全、曹国强为代表的78位村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情况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市政府期满未作复议决定后两个月内即可起诉,现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被告市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对李德琪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已经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已于2014年7月3日指定代收人签收,原告等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客观实施不符,1988年,第三人依政策并按程序以400元竞买价获得争议地的林地使用权,有当时参与竞拍的人可以证实。对于原告所说“一地两证”的问题是不正确的,两个证所明确的权利类型不一样,第三人的《林权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所持《林权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01、遵府行复受字(2014)32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原件),证明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02、遵府行复(201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03、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14年7月13日送达原告代收人,该决定书已发生效力,且原告并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已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04、新中村委会《调解意见》、《证明》、对参加竞选拍人赵吉财、竞拍时村民组长廖继林,现任村民组组长李德国、参加竞拍会的村民陈大海、任章华,原五星组村民郭兴才等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1988年获得的“火石坡”林地经营使用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05、1988年参加原五星组“火石坡”林地竞拍会的23户代表的证言,证明第三人的经营使用权符合公开、公正的要求;06、新中村委会证明及所附16位原告住址信息,证明现五星村民组是由原五星组、五里组合并而成,本案原告属原五里组村民;07、五星组集体所持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017300202号《林权证》,证明该证的编号是×××,且注明已流转;08、遵红府林证字第(2008)第061100202《林权证》,证明该证编号为×××,登记内容是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流转而来;09、2008年五星村民组林改资料;证明第三人《林权证》获颁的行为合法。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区政府所举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4、5、6组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市政府所举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人对二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二被告对相互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区政府对原告所举01-02号三性无异议,对03号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三性无异议,对04号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对05号证据三性无异议。被告市政府对原告所举01-04号真实性无异议,对01-02号证明目的有异议,对03号证明目的有异议,对04、05号证据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一致。第三人对原告所举01号证据三性无异议,对02号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04号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05号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二被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二被告所举全部证据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林改实施方案》,5月12日,新蒲镇新中村向第三人任章明送达了《林权勘界通知单》,通知其到地名“火石坡”的地方进行勘界。5月13日,任章明填写了编号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该表载明林地坐落于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小地名“火石坡”,面积31.17亩,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五里至构皮湾路,南至大堰组边界,西至五星组陈德刚土,北至陈大全等户土。林地所有权人为新蒲镇新中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人为任章明,林种为杂灌,林地使用年限70年。经林权现状登记公示表(第一榜)、新蒲镇新中村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三榜)公示后,被告区政府向第三人任章明颁发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该证载明,林地使用权人为任章明,其余信息与《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登记信息一致。2003年12月18日,第三人任章明诉曹国强等18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红花岗区长征法庭开庭,庭审中第三人任章明出示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曹国强等18人对该《林权证》颁证不服,遂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4年1月17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任章明以《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为由向长征法庭申请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长征法庭对该《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了质证。原告等人提出在2014年5月16日,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一直未向其送达,被告市政府提供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但该送达回证签收人非提起行政复议的原告之一,亦非行政复议的诉讼代表人,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到被告市政府处领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9年4月25日,被告区政府向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颁发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号《林权证》,该证载明林地所有权认为新蒲镇新中村,小地名为“火石坡”,面积为31.17亩,林种为杂灌,林地使用年限70年,四至为:东至五里至构皮湾路,南至大堰组边界,西至五星组陈德刚土,北至陈大全等户土。
本院认为:原告杨孟群等16人认为被告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侵害了集体利益,涉案林地“火石坡”应当归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应当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原告郭明全等16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现有农户102户,人口477人,原告16人也未达到村民组三分之二的村民,因此,16名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明全等16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明全等16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人民陪审员 陶正刚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敏
附原告名单:
杨孟群,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3号,身份证号:×××。
李德先,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8号,身份证号:×××。
孙德俞,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5号,身份证号:×××。
谢茂生,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44号,身份证号:×××。
李德容,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8号,身份证号:×××。
郭明均,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9号,身份证号:×××。
李德芬,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9号,身份证号:×××。
李治荣,女,汉族,1952年6月3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2号,身份证号:×××。
杨胜兰,女,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号,身份证号:×××。
陈德均,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3号,身份证号:×××。
孙德书,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4组,身份证号:×××。
郭明全,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8号,身份证号:×××。
倪吉珍,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号,身份证号:×××。
刘林书,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2组,身份证号:×××。
曹国强,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0组,身份证号:×××。
陶秀英,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5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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