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诉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田茂刚其他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2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以下简称“河沙组”)。

负责人邹书信,系河沙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江,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南镇政府”)。

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任克洪,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申健,系务川自治县司法局镇南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复议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系务川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冲,系务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田茂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成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沙组诉与被告镇南镇政府、务川县政府、第三人田茂刚其他纠纷(不服林地使用权确权)一案中,原告河沙组以化解矛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沙组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河沙组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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