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邹书信,系河沙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江,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南镇政府”)。
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任克洪,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申健,系务川自治县司法局镇南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复议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系务川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冲,系务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田茂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成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沙组诉与被告镇南镇政府、务川县政府、第三人田茂刚其他纠纷(不服林地使用权确权)一案中,原告河沙组以化解矛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沙组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河沙组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同心村河沙组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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