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廷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敖溪镇人民政府。地址:余庆县敖溪镇。
法定代表人韩继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娄方顺。
委托代理人代廷强。
被告余庆县敖溪镇什字村民委员会。地址:余庆县敖溪镇什字村。
法定代表人毛久权,主任。
第三人田仁江,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田红,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会诉被告余庆县敖溪镇人民政府、余庆县敖溪镇什字村民委员会以及第三人田仁江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何少会以其与第三人田仁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会以其与第三人田仁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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