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及织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12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告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住所地:织金县北大街金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红,局长。

被告织金县公安局,住所地:织金县下寨。

法定代表人会晓,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不服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织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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