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住所地:织金县北大街金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红,局长。
被告织金县公安局,住所地:织金县下寨。
法定代表人会晓,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不服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织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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