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织金县道路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云红,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不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暂扣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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