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方县星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志海,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大方县星宿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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