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清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黔西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时尚美发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卫公法[2015]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100.00元,由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刘 武
审判员 黄显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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