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薇。
第三人织金县黑土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某某,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织金县黑土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撤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叶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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