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奎与遵义市汇川区发改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12
起诉人张奎,男。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张奎提交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诉请判令: 1、撤销遵义市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关于张奎投诉谋道律师事务所超标准收取代理费一事的回复》,责令遵义市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起诉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即对谋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敖霖的违法代理和违规收费作出行政处罚;2、确认遵义市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无效;3、根据国家法释(2015)9号第二条七款,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即请求审查确认黔价费(2002)358号文件已作废无效;4、根据国家法释(2015)9号第18条一项规定,请求一并解决起诉人张奎与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敖霖关于代理合同纠纷,判令敖霖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及相关损失和费用,请求另行立案合并审理;5、遵义市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遵义市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回复》,是基于起诉人的投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属于告知行为,不能引起起诉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对起诉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该《回复》系不可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起诉人张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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