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织金县林业局,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何友荣,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织金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织金县林业局已自行撤销其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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