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0953XXXX。
法定代表人陈钊,系该县县长。
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0953XXXX。
法定代表人涂卫东,系该局局长。
被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0953XXXX。
法定代表人税新红,系该局局长。
被告习水县公安局。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0953XXXX。
法定代表人吴弟松,系该局政委。
被告习水县司法局。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
法定代表人罗文举,系该局局长。
被告习水县东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大陆村。组织机构代码:00953XXXX。
法定代表人冯沛良,系该镇镇长。
原告刘继平诉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习水县国土资源局、习水县公安局、习水县司法局、习水县东皇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拆除违法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作出(2015)遵县法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后,习水县人民政府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黔03行终110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继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平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载义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廷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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