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书祥。
委托代理人赵婷。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
委托代理人周才文。
委托代理人彭冲。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儒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勇。
委托代理人文勇。
委托代理人冷茂健。
原告邹书祥诉务川县政府、都儒镇政府请求支付征收林地补偿款33万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书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婷、被告务川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周才文、被告都儒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冷茂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务川县政府表示,拟征收原告林地属实,因案外人对征收林地主张权利,县政府已责令被告都儒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被告都儒镇政府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会尽快做出调查处理结果,希望原告方在收到处理结果后再依法维权。为此,原告邹书祥当庭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书祥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书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书祥负担。
审 判 长 黎 光 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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