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穆文明,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
上诉人穆文明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行立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穆文明上诉称:上诉人因赤水市石堡乡人民政府违法侵权造成节育并发症,现要求赤水市石堡乡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30年误工损失及医疗费用是维持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因身体残疾,现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且从未按时《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按赔偿标准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穆文明对赤水市石堡乡人民政府1983年对其实施的女扎手术不服,于2015年11月2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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