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王云学。
诉讼代表人祝联刚。
诉讼代表人王殿强。
原告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村民组。
负责人祝联刚。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
委托代理人范德会。
第三人唐殿涌等28户。
诉讼代表人唐殿涌。
诉讼代表人余昌勇。
第三人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黄金榜组。
负责人马元绍。
原告王云学等13户村民、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组不服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唐殿涌等28户、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黄金榜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云学等13户村民、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组以仁怀市人民作出的处理决定主体存在不当,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正确,为了减少诉讼成本,使双方争议的林地权属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其向仁怀市人民政府重新申请进行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学等13户村民、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学等13户村民、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学等13户村民、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石梯子组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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