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林业局与张芝平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09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

住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

委托代理人:龚禄明。

被执行人:张芝平。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芝平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1、限被执行人张芝平6个月内补种树木90株;2、罚款2 551.44元及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张芝平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张芝平于2015年8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乌江镇银坝村后溪组本户地名为大林坡和屋当门山林中采伐林木18株,其中:杉木17株,松树1株。用于维修房屋自用,所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3.0374立方米、材积2.1262立方米,共损失林木价值850.4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芝平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张芝平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居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简发云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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