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坤,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进,幺铺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齐某某诉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以所诉要求赔偿系针对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并为一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齐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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