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正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正安县大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09
原告正安县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世祥,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卓,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孔锐,局长。

第三人正安县大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建学,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正安县大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行政许可纠纷在行政复议阶段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行政许可纠纷在行政复议阶段为由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安雪琴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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