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法定代表人:谢朝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丕谋、龚凯,该局民警。
原告杜某诉被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人民陪审员 伍啟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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