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禹金江。
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松松、张海鹏,该局职工。
第三人普定县马官镇余官炮竹厂。
负责人:张文化,厂长。
委托代理人洪应,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宏,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普定县马官镇余官炮竹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胡石云
审 判 员 张俊军
代理审判员 胡 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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