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村民(共51户)。
诉讼代表人周维辉。
诉讼代表人徐贵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正勇。
原审第三人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全体村民(共60户)。
诉讼代表人周远伦。
诉讼代表人周远均。
诉讼代表人周远光。
诉讼代表人徐贵荣。
诉讼代表人徐荣兴。
诉讼代表人徐明亮。
诉讼代表人戴作军。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
上诉人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永庄组全体村民因林权登记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原分别是汇川区高坪镇高楼村下辖的永庄组、双桥组二个村民组的村民,2003年7月16日,高坪镇人民政府推进行政改革撤办并村,原联丰村、高楼村、新棋村合并为联丰村。2006年,联丰村双桥组与永庄组合并成为永庄组,现原告和第三人的村民户籍登记地址仍按合组前村民定居地址沿用“永庄组”和“双桥组”来区分。双方争议林地位于小地名“大坡顶至虎口垭、杨柳坪”的集体林地518亩。
1980年土地改革下户时 ,林地亦分到各村民组,原永庄组和原双桥组均分有林地。原永庄组分得843亩林地全部分配到村民名下进行管理,原永庄组集体名下未留集体林地。原双桥组将391.60亩林地分配到村民名下,留有518亩林地即争议林地未分作为集体林地。至2006年两组合并,双方的林地仍按照以前的分配进行管理,没有进行重新分配。2008年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川区人民政府、高坪镇人民政府、联丰村委会均分别制定了林改方案,2008年2月19日永庄村民组制定了“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原告诉讼代表人周维辉、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徐明亮、周远均组成的三人领导小组。当天永庄组召开村民会议,村民组村民对小组的林改方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在摸底调查阶段经林地权利人申报,2008年2月2日进行第一榜公示,后林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2008年9月8日进行第二榜公示, 2008年9月15日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二、三榜公示明确载明第三人是争议林地的权利人,公示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 。2008年11月18日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汇府林证字(2008)52030305011891-1/1号《林权证》(内表号520303050712JDSYMSY05730),该证载明,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双桥组的“大坡顶至虎口垭、杨柳坪”林地(面积518亩,防护林,主要树种是杂灌)的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利人均为联丰村双桥组。2011年1月30日,汇川区林业局(甲方)与第三人高坪镇联丰村双桥组(乙方)签订“汇川区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约定将争议林地承包给乙方管护。2013年6月1日双桥组和永庄组部分账务合并。2014年,因争议林地被占用进行补偿,原告和第三人村民开始为争议林地的权属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争议林地是第三人村民的集体林地还是合并后的永庄组的集体林地;被告颁证程序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提交争议林地权属的原始登记资料,从查明的事实看,在1980年土地下户时,原告原永庄组51户村民分有843亩林地,原双桥组61户村民,已分到村民名下的391.6亩林地,加上争议的集体林地518亩共计909.6亩,这样的分配是按照当时两组村民的户数分配的,符合两组村民的利益。在2006年永庄组和双桥组合并时,两组的林地一直按照以前的分配进行管理,未重新分配。原告认为,在2006年两组合并时,争议林地属于集体林地,应当属于合并后的永庄组的集体林地,如此以来,原双桥组村民只有391.6亩林地,原永庄组村民除享有已分至个人名下的843亩林地,另还与原双桥组村民共同享有518亩的集体林地,这样不仅损害了原双桥组村民的利益,也违背了国家对农村林地管理的基本政策,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认可争议林地是在原双桥组辖区内,从1980年以后两组所有林地权属从未改变过,原告无证据证明两组合并后林地权属重新分配的事实。2011年汇川区林业局按照习惯管理就争议林地与第三人签订管护合同,原告未提出异议。且原告诉讼代表人周维辉在2008年林改时是永庄组的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对全组林地改革的工作全程参与,在2008年三榜公示时就应当知道争议林地登记在双桥组名下,在张榜公示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原告认可公示内容。综上,第三人在原双桥组时期取得的争议林地,仍应当属于原双桥组61户村民共有,不属于合并后的永庄组村民共有,原告主张争议林地属双方共有林地无事实依据,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颁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颁证时,根据《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的规定,通过摸底、公示、制定方案、勘界、订立合同、审核等程序,查清林地使用人、林木人所有人和使用人,勘查清楚林地的基本情况后,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按照历史习惯以“双桥组”的名义颁发权利证书,被告的颁证程序合法。原告提供的“双桥永庄组帐务公示”、“永庄双桥组财务移交”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林地已成为合并后的永庄组的集体林地,只能证明双方合组后部分财务管理的统一。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汇府林证字(2008)第52030305011891-1/1号(内表号520303050712JDSYMSY05730)《林权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永庄组原永庄组全体村民(共51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永庄组全体村民(共51户)要求撤销原判,撤销被诉林权登记。理由是:1、被上诉人向“双桥”组颁发林权证,其林权权利主体不合法。双桥组与永庄组已于2006年合并成为永庄组,双桥组作为一个基层组织至此已经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已由合并后的永庄组继受,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不能再以双桥组的名义从事活动,更不得为双桥组设定任何权利义务。如果被上诉人是向周远伦、周远均等原双桥组60户村民颁发林权证,就只能以周远伦、周远均等原双桥组60户村民作为权利人向其颁发林权证,但不能以“双桥组”的名义向其颁发林权证。2、2006年,永庄组与双桥组合并成为永庄组,合并后,原双桥组与原永庄组在财务、政务及其他事项均由现在的永庄组统一管理,根本不存在内部事务上分别管理的事实。3、两组合并后,户籍信息未及时予以变更,只能说明公安户籍部门未及时更新,不能证明其他任何事实,因为合并后户籍就必须统一管理。
被上诉人汇川区人民政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永庄组原双桥组全体村民(共60户)答辩称:1、在2006年永庄组和双桥组合并,只是行政区划上的合并,并不涉及两组所拥有的集体山林,这样的分配是按照当时两组村民的户数分配的,符合两组村民的利益。因此,答辩人有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2、根据《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二条第3项“撤、并村的森林、林木,按撤、并前的林权归属予以发(换)林权证”之规定,被答辩人拥有争议地的所有权是于法有据,无可争议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证据的认定和原审一致,本院确认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对于2006年,联丰村双桥组与永庄组合并成为永庄组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的土地面积。本案争议林地在两组合并前属双桥组集体山林,两组合并后,双桥组不再是权利主体,本案争议地所有权应属于合并后的永庄组,使用权应属于原双桥组全体村民。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在2008年林改中将争议地登记在双桥组名下并颁发林权证与双桥组已经合并为永庄组的事实相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18日颁发的汇府林证字(2008)52030305011891-1/1号《林权证》(内表号520303050712JDSYMSY05730)。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被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桃
附上诉人51户村民清单:
黄泽坤 唐良玉 黄文献 黄泽忠 付相武 付向明 周维江
吉光均 吉光强 徐贵平 徐贵学 徐贵彬 卢大方 黄泽利
周远才 周泽亮 黄泽兴 黄泽飞 黄先财 黄泽申 黄先春
周德珍 黄先涛 周维献 黄泽伟 黄泽海 周远学 周天兴
黄先强 黄先永 王友昌 吴永昊 周维海 黄先佑 黄文才
周维祥 黄文建 黄泽敏 黄文强 黄泽平 周远露 徐贵宝
黄泽勇 周维建 周维辉 付伦全 陈应芬 黄文凤 徐贵能
黄先吉 黄泽顺
附原审第三人60户村民名单:
徐贵祥 徐华平 徐荣辉 徐荣才 徐荣兴 徐明亮 刘维珍
伍良佑 徐朝建 冯发英 黄泽纲 徐富贵 黄泽常 周远健
汪文辉 周远昌 周天松 周远德 黄文意 周维福 周维忠
徐贵全 周远海 周维强 周远均 盛时畅 周远亮 周天荣
周远宽 周远全 戴作军 戴作华 徐贵荣 黄泽钦 徐富高
周远康 周远伦 徐贵志 黄文涛 徐荣秀 黄文权 周维国
周维敏 徐贵江 周远光 王治红 戴安金 黄开银 张吉志
周远明 徐荣彬 敖弟雄 周维波 周维宽 徐贵强 周维碧
徐贵乾 徐贵兴 徐贵刚 徐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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