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2016-08-30 17:08
原告田井伦,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田维康,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田冬,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务川县城区东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伦、田维康、田冬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纠纷(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田井伦、田冬、田维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井伦、田冬、田维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井伦、田冬、田维康承担。

审 判 长  王 定

审 判 员  魏光勤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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