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郭明全。
诉讼代表人曹国强。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950508-0。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
委托代理人令狐兴中。
一审第三人任章明。
委托代理人胥思明。
上诉人杨孟群等16人林权证颁证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4月25日,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任章明颁发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2林权证,该林权证中申请表编号为:520302061114MDYMSY00202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该表载明林地坐落于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林地所有权人为新蒲镇新中村,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为任章明,小地名“火石坡”,面积31.17亩,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五里至构皮湾路,南至大堰组边界,西至五星组陈德刚土,北至陈大全等户土,林种为杂灌,林地使用年限70年。2003年12月18日,第三人任章明诉曹国强等18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红花岗区长征法庭开庭,庭审中第三人任章明出示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曹国强等人对该《林权证》颁证不服,遂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4年1月17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任章明以《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为由向长征法庭申请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长征法庭对该《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了质证。上诉人等提出在2014年5月16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一直未向其送达,遵义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但该送达回证签收人非提起行政复议的上诉人之一,亦非行政复议的诉讼代表人,上诉人于2015年5月20日到遵义市人民政府处领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9年4月25日,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颁发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173002000352号《林权证》,该证载明林地所有权认为新蒲镇新中村,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小地名为“火石坡”,面积为31.17亩,林种为杂灌,林地使用年限70年,四至为:东至五里至构皮湾路,南至大堰组边界,西至五星组陈德刚土,北至陈大全等户土。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并未将“火石坡”林地分配给上诉人杨孟群等16户人管理使用。
2004年,合村并组时,新蒲镇新中村原五里组和新蒲镇新中村原五星组合并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孟群等16人认为被告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侵害了集体利益,涉案林地“火石坡”应当归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应当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原告郭明全等16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现有农户102户,人口477人,原告16人也未达到村民组三分之二的村民,因此,16名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明全等16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明全等16人。
宣判后,杨孟群等16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汇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复[201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其上诉理由为,一、本案程序违法。1、本案的被告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均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应当由遵义市中级人民管辖和审理,依《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给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任章明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裁定错误。本案一审法院撇开事实问题(即两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予以解决,而以“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径直驳回了16名上诉人的起诉,导致第三人不合法之林权证得以与五星村民组的林权证同时继续存在,这样的裁定应予撤销。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杨孟群等16人作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集体村民,在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合法持有“火石坡”林地的《林权证》证书时,得知第三人任章明也对该宗土地持有《林权证》,也就知道了五星村民组集体林地权属受到侵害,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每一个村民都有权提起诉讼,16名村民一起起诉也是合法的,一审法院驳回16名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了切实解决本案实体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遵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任章明颁发《林权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答辩人遵义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遵府行复[201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任章明的遵红府林证字第(2008)第061100202号《林权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行初字的76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第三人任章明参诉称,一、答辩人对争议“火石坡”林地初始承包经营权的获得途径符合政策,且程序公开透明。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5日向答辩人颁发的《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一地两证”各证性质截然不同,依法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孟群等16户村民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09年4月25日,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颁发了遵红府林证字(2008)第061100173002000352号小地名为“火石坡”的《林权证》,该证载明林地所有权认为新蒲镇新中村,使用权为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且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并未将争议林地“火石坡”划分给上诉人杨孟群等16户村民管理使用。因此,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任章明颁发的林权证侵犯的是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集体的权益,应当由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提起诉讼,杨孟群等16户村民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新蒲镇新中村五星组现有农户102户,人口477人,原告16户村民提起诉讼并未达到村民组过半数村民同意,因此杨孟群等16户村民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杨孟群等16户村民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因本案对被诉颁发给第三人任章明《权证证》是否合法,并未作出评判,因此对于上诉人诉称的被诉《林权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事由,本院不作审理,也不予评判。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桃
附原告名单:
杨孟群,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3号,身份证号:522121197105046041。
李德先,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8号,身份证号:522121196911056100。
孙德俞,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5号,身份证号:522121196911156021。
谢茂生,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44号,身份证号:522121197603216015。
李德容,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8号,身份证号:522121197202056209。
郭明均,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9号,身份证号:522121197612096078。
李德芬,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9号,身份证号:522121196608246147。
李治荣,女,汉族,1952年6月3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2号,身份证号:52212119520603602X。
杨胜兰,女,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号,身份证号:522121197309086045。
陈德均,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3号,身份证号:522121197705016612。
孙德书,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4组,身份证号:522121196207176029。
郭明全,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8号,身份证号:522121197302046016。
倪吉珍,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1号,身份证号:522121196908176021。
刘林书,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22组,身份证号:522121197412302762。
曹国强,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0组,身份证号:522101198701185434。
陶秀英,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中村五里组35号,身份证号:522121197007276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