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国均因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邓国均上诉称:1、上诉人所诉纠纷虽时间长久,但上诉人及家人未间断向纠纷所涉机关及领导反映,但因上诉人及家人无法接受处理结果,故纠纷未彻底解决,期间诉讼时效被多次中断。2、上诉人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决该纠纷过程中被施加压力,且行政诉讼不易,多种因素导致上诉人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30 行初 91 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房屋于1970年被尚嵇税务所征用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对其房屋的征用行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尚嵇税务所征用其房屋的行为已发生4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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