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与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何文应山林权属行政确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08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

委托代理人:周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正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

原审第三人何文应。

上诉人张全因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全上诉称,1、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上诉人与第三人分属不同的村民组,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因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必然涉及上诉人所在联民组与第三人所在中寨组之间对争议林地所有权争议,两村民组都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全系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拱村联民组的村民,第三人何文应系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拱村中寨组的村民,即林地争议双方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审法院未通知上述两个村民组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全与第三人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双方因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必然涉及上诉人所在联民组与第三人所在中寨组之间对争议林地所有权争议,两村民组都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未通知上述两个村民组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以及剥夺其诉权,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全。

审 判 长  黎光勇

审 判 员  方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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