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朝华与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08
原告罗朝华,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墙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筑兰,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勇,乡长。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叶有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用,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陆洪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方涛,该局副局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梦迪,贵州碧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朝华诉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县)人民政府、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紫云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原紫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九十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朝华诉称:2013年8月初,被告紫云县人民政府、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紫云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无规划,无环评,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给予合法安置和合理补偿等情况下,以“贵州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项目”的名义,以强迫拆迁为目的,对原告居住的房屋予以强行断水断电,并逐渐实施强拆行为。2013年9月4日,紫云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联合作出《关于鲁嘎水库库底清理的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清理房屋附属设施等,后违法实施强拆和强占土地行为。被告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没有依法安置补偿就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无效,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越权行政。综上,被告以强迫拆迁为目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进而实施大规模的强拆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遭受彻底毁坏。其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强行征占原告宅基地、承包土地,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无效,予以撤销。

被告紫云县人民政府、紫云县水库与生态移民局辩称:原告罗朝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本案属于不真实诉讼。

被告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辩称:鲁嘎水库工程项目、移民项目分别由紫云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水利局、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实施,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仅负责协助、配合作好群众思想工作和掌握群众动态。故紫云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紫云县水利局辩称:在鲁嘎水库建设中,紫云县水利局只负责工程建设,并未参与征收土地等之前的准备工作,故紫云县水利局不是适格的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朝华于2015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紫云县看守所。原告未委托律师和公民因鲁嘎水库建设项目征收其土地而提起行政诉讼,未见过本案行政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且行政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上“罗朝华”的签字、捺印均不是其本人所为。原告罗朝华户现仅有两名未成年子女。

本院认为:该案的起诉,不是原告罗朝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朝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帮 华 

审 判 员  杨 鲁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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