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吉高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夕阳红乐园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铎,该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润,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处对第三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