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1行初7号
原告张宏海,男。
被告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住所地蛟河市白石山镇。
负责人刘继涛,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彬,蛟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孙兆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海诉被告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第三人孙兆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张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宏海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