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宏海诉被告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第三人孙兆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3: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1行初7号

原告张宏海,男。

被告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住所地蛟河市白石山镇。

负责人刘继涛,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彬,蛟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孙兆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海诉被告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第三人孙兆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张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宏海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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