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良民诉被告蛟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蛟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3: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1行初6号

原告郑良民,男。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蛟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北京路与昆明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光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福庆,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财,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永安路一号。

负责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涛,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民诉被告蛟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蛟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中,原告郑良民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良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良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郑良民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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