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唐亚贤(曾用名唐影、唐颖),女,
委托代理人魏民(系唐亚贤丈夫),男
原告张艳山,男
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蛟河市天北镇。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蛟河市天北镇曙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天北镇。
法定代表人郑道尊,主任。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耿林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贤、张艳山诉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蛟河市天北镇曙光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耿林君确认铲除青苗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第三人蛟河市天北镇曙光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耿林君及原告唐亚贤、张艳山就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树苗及人工费补偿问题、青苗及人工费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唐亚贤、张艳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亚贤、张艳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亚贤、张艳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唐亚贤、张艳山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
人民陪审员 孙宏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