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审55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姜金革,现住辽源市。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西府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