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军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3:0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孙光军,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镇接到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地址长处是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永东,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以原告孙光军吸食毒品为由于2014年8月2日作出南公(清)行戒呈字(2014)第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2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光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军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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