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与陈福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3:04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福有,现住辽源市。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西府房征补[201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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