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李阳,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原告李阳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阳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李阳。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文义梅
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