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5号
原告蓸苹苹,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6栋1206室。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与景阳大街交汇处。
第三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5号。
第三人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3号。
原告蓸苹苹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产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蓸苹苹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蓸苹苹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蓸苹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