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源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6 12:5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南行初字第84号

案 件 移 送 函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集安市源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行政管理一案,因原告起诉的探矿权确认行为涉及到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应为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到的矿产资源在贵院辖区,应由贵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原告起诉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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