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南行初字第88号
案 件 移 送 函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沈照歧、张岩、刘熙清、徐成珍诉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行政管理一案,因原告起诉涉及到的集体土地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到的集体土地在贵院辖区,应由贵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原告起诉及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