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晓东,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天台村戈家屯6组。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原告王晓东不服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南公社戒字(2015)第00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