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娟、姜淇与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5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58号

原告高丽娟,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 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19栋2门505室。

原告姜淇,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高丽娟。

被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喆,局长。

原告高丽娟、姜淇诉被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丽娟、姜淇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丽娟、姜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丽娟、姜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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