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福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5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2号

原告孟庆福,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动漫小区4号楼8楼810室。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波,局长。

原告孟庆福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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