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2号
原告孟庆福,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动漫小区4号楼8楼810室。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波,局长。
原告孟庆福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