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7号
原告王晓铁,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利民路东委13组。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原告王晓铁不服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南公(幸)行戒呈字(2014)第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