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舒诉长春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96号

原告舒舒,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飒,吉林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所在地:长春市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钧,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舒舒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不履行撤销吸毒记录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舒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舒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文义梅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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