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利成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8号

原告葛利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金家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邹建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

原告葛利成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利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利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利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葛利成。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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