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79号
原告王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男,1975年8月1日出生,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靖林,局长。
原告王锐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Ο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