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宗洋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72号

原告蔡宗洋,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樊晓峰,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所在地: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99号。

原告蔡宗洋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宗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宗洋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宗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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